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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服务

一、法医病理鉴定

1.司法鉴定委托书;

2.死者详细身份信息;

3.生前住院治疗者,需提供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影像资料片(病历资料需加盖医院公章)。

二、法医临床鉴定

1. 司法鉴定委托书;

2.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;

3.与鉴定相关的材料,包括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、影像资料片(病历资料需加盖医院公章);

4.交通事故受伤的需携带事故责任认定书,重新鉴定的需携带既往鉴定报告。

三、法医物证鉴定

1.司法鉴定委托书;

2.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;

四、法医毒物鉴定

1.司法鉴定委托书;

2.检材:标明检材名称及检材数量,血液或尿液类检材一样2支,每支5mL以上,毛发类检材需500mg以上。

3.属于重新鉴定的,提供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。


根据司法鉴定通则规定: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 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。 

鉴定事项涉及复杂、 疑难、 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 的,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, 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, 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0个工作日。   

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, 从其约定。   

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, 不计入鉴定时限。

到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自取或预留地址邮寄送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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